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分析测试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三)要配备技术考核合格的专门从事仪器操作和维护的技术人员;
  (四)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有一般的科技管理知识和胜任中心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分析测试中心要有先进的、配套的同本学科、本行业或本地区需要相适应的综合性分析测试手段:
  (一)仪器品种齐全,高、中、低档仪器配套,并应配备相应的样品制备、处理等技术手段;
  (二)主要大型精密仪器性能指标要具有当前国内或国际的先进水平;
  (三)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应不低于六十分。大型精密仪器平均综合使用效率的计算方法见附录。
 第九条 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必须具有能够维持日常工作需要的实验室和其它附属用房。实验室的温度、湿度、采光、通风、供电、供水、供气、防震、安全等,应能基本满足分析测试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国家测试中心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技术责任和岗位责任制、样品的登记和分析测试报告的整理和审核、技术文件的存档和保密、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标样的管理和发放、物资和财会制度等。
 第十一条 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应该跨部门、跨省市服务,并且要有优良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审查认可

 第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单位,可以填报《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申请书》,经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报送国家科委。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按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组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凡审查合格者,经国家科委批准后,由国家科委颁发《国家分析测试中心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填报《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申请书》时,要附本单位技术活动及效益的报告。审查组在审查时,应对其技术活动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分析测试中心每两年应接受国家科委的检查。国家科委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组织国家分析测试中心互检或组织专家组织进行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