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10日)修订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商业部1987年11月26日以(87)商
科字第49号文件颁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表彰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根据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范围,包括商业系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商办工业企业、仓储运输企业和商业、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商业部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获部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有效期为四年。
二、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报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过整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污染等事故。
三、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的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四、工业企业必须有一个产品获部以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奖;仓储运输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必须获同等级别的优秀企业称号。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组织本行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专家进行评审,达到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审核、推荐、加盖印章。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部科技司和各有关专业局各一份。
第六条 申报商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提供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仓储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做法和经验。
第七条 根据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每年从荣获部质量管理奖企业中,由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择优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四、审批
第八条 根据申报企业的申请,由部有关司(局)组织有专家、学者为主的评审小组,到企业进行现场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