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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要利用祖国文物,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增进我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近年来,文物出国展览在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中起了很好的作用,在国际上影响很大。今后要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积极慎重、细水长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的原则,把这项工作办得更好、更有成效。对于特别珍贵的弧品和重要易损文物,一律禁止出国展览。
 二、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加强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是发挥文物作用的前提。离开了保护就不可能发挥文物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武器,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作出与这个法律相抵触的决定。擅自主张,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提起诉讼,并应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人民政府对反映的问题如不及时处理,致使文物遭到破坏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案件。对那些盗窃文物,私掘古墓、进行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精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严厉的惩处,决不能只以经济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作为国家文物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古园林、都应当对广大人民群众开放,各有关地方应普通进行一次检查。现在仍在使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凡是有碍文物安全或严重影响环境风貌的,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应有计划地限期搬迁;经检查审核仍可继续使用的单位,要在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上级部门的共同主持下,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规定, 负责保证文物安全,损坏文物的要追究责任。凡是经国家批准,由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所掌握的重要文物,都要按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自觉接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为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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