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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1987年11月24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附件二《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

  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对1976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清理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见附件一),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已经失效的111件法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
  (四)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的30件。
  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但是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做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此外,在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48件(见附件二),因新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制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已成立常务委员会,各自治地方都已经或正在另行制定自治条例,上述组织条例已因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
  以上报告和附件一、附件二,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7年11月11日

  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111件)
  附件二: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目录(48件)

  附件一:
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111件)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
  1.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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