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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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