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目前,国家正在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城镇职工住房由国家包下来的问题。所以,组织城镇个人建造住宅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县镇更有实际意义。一般县镇财政不富裕,企业的经济实力一般也较小,如果依靠财政和企业财力解决县镇职工住房问题难度很大。而县镇组织个人建造住宅,相对来说,国家、企业支出较少,建房用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问题容易解决,建筑造价也较低,不少县镇居民本来就有自力更生建造住宅的传统习惯,加以经济搞活以后,许多人也建得起、买得起,因而容易见效。黑龙江省一些县镇,积极组织个人建造住宅,已使80%以上的居民有了自己的住宅,再有二、三年就可以解决现存的住房问题。甘肃省安西县,西安市郊区5个县,由于个人建房多,县镇大部分的居民住进了新房。实践证明,不少县镇住房问题主要依靠个人的力量来解决是可行的。职工通过建房买房有了自己的住宅,现存住房制度的弊端,也就基本解决了。所以,县镇住房制度改革不要等,可以首先从组织个人建房、买房开始。
城镇组织个人建房,就多数城镇来说,政策问题、认识问题基本解决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主流是健康的,但有少数地区、少数城镇组织个人建房政策不落实,甚至心有余悸,举棋不定,建房不多,大大落后于形势。近几年,全国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较快,但由于发展很不平衡,致使地区之间、城镇之间的居住条件水平拉开了,而且差距还很大。许多城镇居住水平之所以较高,与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个人建房密切相关。南阳市几年来积极组织个人建房,共建成了24个居民新村,使人均使用面积由1979年的3.8平方米,提高到1986年10.2平方米。因此,组织个人建房不多的城镇,需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组织个人建房,迎头赶上。
(三)
鼓励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必须跟上。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按城市规划成片地组织个人建房。组织个人成小区配套建设住宅,是城镇个人建房的发展方向,凡有条件的城镇都应当这样做。但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能照搬大城市的做法,配套标准、配套范围,要视当地经济条件而定。开始配套标准可低些,配套范围可小些,然后逐步提高标准,扩大配套范围。应当提倡群众福利大家办,动员建房户自愿投资支持建设小区内配套设施。房管部门要做好个人建房的审批工作。要十分注意节约用地、坚决制止少数人多占地、占好地、和利用职权占用公家、集体资财的现象。组织个人建房是长期的,纠正建房中的不正之风要坚持不懈,发现一户、纠正一户。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严格区分给予建房者以适当资助和建房中占用公家、集体资财的界限。
组织个人建房要采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进行。多年来,各地组织“个人自建”、“私建公助”、“集资联建”、开发公司建房向个人出售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过去提倡的“公建私助”的办法,今后还可继续采用。但这种做法存在缺点,即房产权归公,未能充分调动个人投资建房的积极性,今后可考虑个人在逐步补齐投资后,房屋产权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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