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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二、建立和健全版权行政管理机关。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行政管理是目前保障版权法实施的主要手段。为此,应当加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建设。国家版权局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尽快完善组织机构和业务工作制度,注意提高政策研究和指导全局的能力,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地方版权管理是整个版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建立和健全地区版权管理机关,根据版权管理的需要和精简机构的原则,地方版权管理机关目前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内,对外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或版权处的名义开展工作。地方版权管理机关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配备。个别边远地区也可以先设专职人员,以后再建机构。干部配备应兼顾法律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需要。
 三、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版权管理体制。
  版权管理分为司法、行政和民间三大部分。司法机关是对版权纠纷和侵权案件的审理机关。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除管理的职能外,还承担对版权纠纷和侵权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任务。鉴于目前司法机关受理版权纠纷和侵权案件的力量有限,又考虑到版权的民事权利特点,版权的行政处理应当予以重视并且逐步使之完善。此外,可以试办民间性质的版权仲裁委员会,对版权纠纷进行民间调解与仲裁。版权仲裁委员会在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管理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和活动。逐步建立多种版权代理机构,受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委托,授权使用作品和收集报酬,同时进行民间的版权管理,当前要特别注意协助有条件的作者协会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我国的版权管理体制应该注意不断从各行各业的改革中吸取经验,摸索一条把行政管理和民间管理结合起来的路子。
 四、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
  版权保护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精神产品的生产与传播。这不仅要靠版权行政机关进行管理,而且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管理。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等有关部委可以根据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版权局的协助下,就某些特殊作品的版权保护制定专门条例,并在业务归口的权限范围内组织实施,进行管理。当前,在版权纠纷的处理上,地方版权管理机关要与有关主管部委协作。同时涉及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的版权纠纷,要尊重主管部委的意见。提倡互通情报,合作办案。在共同商量的基础上,以地方版权管理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理。
 五、加强版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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