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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3.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4.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和收入;
  5.隐瞒、截留或者动用代征、代扣、代交的锐金;
  6.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的款项;
  7.用其他手段隐瞒、截留应上交的收入。
 第十五条 《处罚规定》六条所称“其他财政收入”包括:
  1.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罚没收入;
  3.应交财政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处罚规定》七条所称“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包括:
  1.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
  2.虚报产量、销量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
  3.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事业经费;
  4.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处罚规定》八条所称“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行为,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越权作出减免税收决定的;
  2.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越权擅自减免税收的;
  3.各级主管部门擅自减免所属企业税收的;
  4.财税人员不依法征税,擅自减免税收的。
 第十八条 《处罚规定》八条所称“动用国库款项”的行为包括:
  1.地方各级政府违反规定,强令冲退国库收入;
  2.各级财政机关违反规定,自批、自退、自冲国库款项;
  3.各级国库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国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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