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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87)财法字第52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处罚规定》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
  1. 全国人同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3.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5.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
  6. 各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 《处罚规定》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
  1. 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
  2.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
  3. 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
  4.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
  5.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处罚规定》二条所称“事业单位”包括:
  1. 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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