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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
 遗留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28日 (87)城房字第5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房管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户续租订约,并参照当地现行私房租金标准,议定房租,超过原租金部分,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协商有争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对需退使用权的房屋,首先是解决原自住房被挤占、产权人无房居住的问题。其余自住房经和房主协商同意,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
  对无法发还的少量“文革产”要逐户结案,逐户建档,写明存在问题,力争做到:将来房主随时交验证件(或办清手续),即随时处理。其中属于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可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房屋所有人已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房,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4条的规定,由当地房管机关提出申请,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后收归公有。
 二、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各城镇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应依据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及说明并参照我部印发的(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原政策规定(含“两个”无起点改造),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确系错改了的,应撤销改造。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已开的要自行纠正。
  对原出租房撤销改造后,经协商同意可采取不退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对退使用权问题,主要解决:原自住房被错改,现无房居住;私改时房主住本地、没有留房、现无房居住或房主当时不在本地居住、没有留房、房屋收归国有前已迁回、现无房居住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其余自住房,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其他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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