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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经产顶进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为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生产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以产顶进:
  一、确属国内需要的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投产初期,在实现国产化进程中,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的 ;
  二、上述企业生产品属于目前和今后几年中央、地方和部门需要进口的;
  三、申请以产顶进的产品规格、性能、交货期和技术服务、培训应符合国内用户的需要,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确认达到同类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原则上价格不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四条 凡要求以产顶进的企业,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以产顶进的申请。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必须明确合资、 合作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以及国产化进度,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包括分年顶替进口的产品数量和外汇金额)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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