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月七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我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的《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204国库券”科目改为“204有价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但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应于交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3、企业收到归还的国库券本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部分)。
企业收到的债券本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应自“专项存款”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科目(下同)。
4、企业将认购并已付款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部分视同利息收入应纳的税金)和“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的差额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低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将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企业如先认购付款,后收到证券,以及以认购的债券作抵押时,均应在专设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6、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其他债券”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