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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对违反政策规定,泄露内部讨论情况的评审委员,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不能按任职条件的要求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上级主管机关有权暂停评审权限。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高、中、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可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提名或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建,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五章 聘任与任命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或暂时实行任命制,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鉴定聘约,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职责、权力、义务、工资、待遇、任期、连聘、辞聘等事宜,聘约由各单位自行设计。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职务由单位行政领导按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人员应聘,由各单位发给聘书。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职)的意见,并通知本人。技术职务聘任期满,连聘连任者可不再进行任职资格评审。
  在任期内,如任职者拒绝完成规定职责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家法令,行政领导可以根据聘约中关于解聘的条款,按任职权限对其解聘(免职)。
  在任期内,任职者要求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聘书并按任职权限审批,经主管部门同意调离原岗位后其职务自行免除。
  在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经单位行政领导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者可提前晋升。提前晋升人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对各级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成绩、履行职责的能力等,由人事干部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考核结果应存入科技、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连聘连任、晋升、调薪、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原单位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可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应聘或任职,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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