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理工学科大学专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十年以上者;或五十年代前期理工学科中专毕业的主要技术骨干,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成绩显著,经评审委员会考核主要专业知识水平达到本专业大学专科水平者;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金质奖、银质奖,省(区、市)或部(委)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二条 为提高环境科研、监测及科技管理水平,适应日益广泛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协作的需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中、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应进行相应的外语考试或考查。其考核办法及免试条件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和各单位制订,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进行。局直属单位的外语考核办法需报局核批。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聘任和任命技术职务必须进行任职资格评审,任职资格评审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由工程技术人员申请自荐或由单位行政领导、同行专家在工程技术人员中提名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履行职责考核表;
二、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论文著作、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反映本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成果的其它有关材料及证明材料;
三、个人对应聘后工作的设想;
四、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的推荐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务,其提交材料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必备材料的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七至二十一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而且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国家环境保护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认真审核拟聘(任)职务人员的全部材料,尽量进行质量化考核。全面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正确地提出考核评语和评审结论。如发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成果,骗取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同级行政的领导下,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须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确认有效。各级评审委员会须制定工作守则,明确其职责、任务及相应的纪律,评审委员和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