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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
 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10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环境保护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从事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其名称采用国家关于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定名。即: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为高级工程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工程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工程技术职务。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职务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各级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专业领域范围、发展规模、技术工作任务、现有人员和人才资源等情况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局直属单位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报局审批确定。对于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确定初级职务时,可不受职务结构比例限制。
 第五条 各级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由各单位按国家和本细则任职条件中关于基本职责的原规则定,根据科研、监测、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自行制订。并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应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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