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7年10月5日 <1987>国土(建)字第112号)
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很快,目前已有八千余家,遍布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1979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可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是很重要的,要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据调查,目前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办事效率不高、土地利用不合理等问题,十分不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业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经济特区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土地统管机构的建设,帮助和指导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土地管理业务,把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抓紧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在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各地可以按照已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的行政法规和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