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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实行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制定并审核公布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办法和企业名单,获得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不得代理和收购无出口供货资格的钨、锑生产企业的产品。
  第六条 获得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门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不得采购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锑开采企业的矿砂。
  第七条 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企业据分配的配额数量向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中领出口许可证。
  第八条 锑及锑制品出口限定在黄埔、北海、天津口岸报关。
  第九条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下设钨及钨制品分会和锑及锑制品分会,负责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的行业自律工作。中国钨业协会协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共同开展钨行业自律工作。
  第十条 企业有如下行为者,视为违反本办法:
  (一)无配额出口的;
  (二)超配额出口的;
  (三)伪报货名出口的;
  (四)其它违反有关外贸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根据行业商品分会的建议,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出口配额、取消其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资格、直至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边贸出口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产品,暂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边贸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钨、锑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1993〕外经贸管发第239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钨及钨制品对应海关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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