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七)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帐协议。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出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文件。
(九)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拟委派的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管理,申请表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
证券服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人员。
(十)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
(十一)风险处置预案。
(十二)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公司符合设立证券服务部条件的意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装订。
三、审核程序
(一)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二)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证监会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经派出机构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逾期不开业,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在证券服务部监管工作中,各派出机构除应根据现行证券服务部监管法规履行职责,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求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证券服务部负责人基本情况真实性的保证意见书;
(二)要求证券公司设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定期向派出机构上报证券服务部运行、经营情况;
(三)每年要对本辖区50%以上的证券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或走访;
(四)证券服务部发生风险时,要及时要求证券公司进行解决,并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对重大风险,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