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在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会将开展受理新设证券服务部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内控制度健全,规章完备;
(二)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运作规范,近一年内没有被处罚的记录或因涉嫌重大违规正在受到调查;
(三)在证券机构设立方面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且满一年;
(四)证券公司没有新发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历史上发生的挪用正按照上报批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理方案逐步归位;
(五)证券公司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与其归属的证券营业部在同一省级行政区;
中国证监会已批复撤销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原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在原址申请重新设立。
二、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分布情况;近一年是否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清理归位情况;在机构设立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
(四)落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