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主要职责
(一)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秘书处设4个职能部门。
(一)行政事务部。
负责机关的文秘工作;负责理事会会议、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草拟规章制度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外事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
贯彻执行基金有关财务等管理办法;对基金的筹集、支出进行核算;负责票券保管;对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进行统计,编制定期财务报表,起草会计报告。
(三)投资部。
向理事会提出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建议,负责项目及风险研究;造反并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法规及监管部。
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承办与基金运作有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