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测仪器应当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计量标准认定并在有效期内,应当定期对分析仪器用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校正。
4.检测项目、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5.检测人员应当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有50%以上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6.具有完善、严格的检验室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检验数据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保存的数据应当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提供分析报告以指导生产,防止出现产品重大缺陷。
第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生产设备、设施,并符合GB12073-1989《乳品设备安全卫生》要求。
1.收奶系统设备:过滤器、净乳机、片式冷却交换器和原料奶储仓和储罐。
2.牛奶的标准化、脱气、均质和巴氏杀菌设备。
3.配料混合系统设备:高速剪切混料机、配料罐,配料后的巴氏杀菌、均质、冷却设备。
4.超高温瞬时灭菌成套设备:全自动控制无菌级超高温瞬时灭菌成套设备,并与无菌级灌装机相配套。
5.清洗设备:与无菌灌装生产线相配套的自动清洗系统。
6.包装设备:无菌级包装机。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包装应当适合搬运和分装,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
标识应执行《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并在包装盒(袋)上印刷学生饮用奶统一标志,同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
第九条 生产车间建设及环境应当达到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符合GB12693-1990《乳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配送系统,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和服务。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向当地政府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领取《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并按学生饮用奶的要求试生产学生饮用奶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