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对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
(六)同级财政、征收机构对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书面意见;
(七)年内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
(八)年内国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十)今后改进和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 代理支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国库资金挪用、盗窃案件的;
(三)存在严重的税款延解、占压现象的;
(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有连带责任的;
(五)国库业务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无成效的;
(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第四十条 上一级人民银行建立“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将代理支库上报的年审资料,按年度、附“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后装订存档。并将代理支库的年审情况和违纪、违规、违法情况送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记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档案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