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