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2001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系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代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分工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出口。
第二章 备案和汞含量检测
第五条 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二)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四)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