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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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