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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信息字〔2001〕3号)


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封证券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封证券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二、开展此项业务时,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如果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修订时,各公司应按《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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