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现象,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工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政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本级有偿资金情况表、有偿资金变动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有偿资金拨借和回收情况;对本期或下级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投资计划完成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程序。计算公式为:
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数
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配套资金计划数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现金投入到位数+以物折资到位数
自筹资金到位率=---------------×100%
自筹资金计划数
(三)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反映已到期的有偿资金历年累计回收情况。计算公式为:
累计到期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