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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7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财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产物资和成本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组成。
  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及农村集体和农民筹措的资金额,不得留有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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