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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属于合伙制的,合伙人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股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类机构(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工程咨询公司等)
  1、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集团脱钩;
  2、机构内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专职人员;
  4、机构总经济师(技术负责人)或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
  1、属于地、市级及以下的建设银行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一律予以注销;对已经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省级建设银行,其资质予以保留;
  2、保留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列入其营业范围,并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
  (四)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的档案必须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合伙人或股东中至少有一名及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上述(二)、(三)(四)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名称可保持不变。
  二、关于脱钩改制及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申报材料
  1、脱钩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脱钩协议;
  2、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附公证书);
  4、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事务所(公司)章程(附公证书);
  6、合伙人或股东近两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单;
  7、合伙人或股东及从业人员简历、人事存档证明(离退休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务所(公司)名称核准单;
  9、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二)上述属规范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应按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
  三、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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