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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
 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办标〔2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部《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通知〉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
          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实施工作,经征得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凡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兴办或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属于脱钩改制范围。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严格按照《通知》各项要求脱钩改制;
  2、名称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凡本次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5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30万元执行;
  4、合伙人或股东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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