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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对石油等进出口数量较大、国内外市场联系紧密的重要商品,要实行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挂钩”联动,建立能够灵敏反映国际市场变化的价格形成机制,避免因国内外价格差距过大而使国内市场受到严重冲击。
  对药品、电信等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较快,成本不断下降的重要商品和服务,要建立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期调整制度,根据成本下降情况适时调整价格,努力避免价格虚高现象,及时让利于消费者,并促进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
  五、积极推进收费改革,继续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要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交通车辆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收费改革。将现行依法批准的收费项目中明显具有税收性质的部分收费、基金、附加改为税收,理顺费税关系。要将属于公益服务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公益服务价格,明确划分财政补偿与市场补偿的责任。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价费分离。
  继续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要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在尽快出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法规的同时,全面推动收费改革,规范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将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严格限定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向特定对象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费用不宜由全体纳税人承担的收费,解决政府机构收费过多、过乱问题。要认真清理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及时取消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要继续深化教育收费体制改革,重点控制学杂费标准的过快上涨,纠正学校的各种乱收费,整顿中小学教材价格,加强和规范教辅材料价格管理。要严格控制房地产、汽车等重要消费品生产、购置和使用过程中的收费,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降低生产和消费成本,促进新的消费热点形成。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改进方式方法。把全面监管与突出重点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专项检查,试行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审理,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同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既依法实施经济制裁,又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把行政处罚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完善价格举报制度,继续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通过新闻媒介披露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把处罚与教育、整改结合起来,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制意识,搞好事前防范;建立回访、提醒制度,帮助被处罚单位加强整改,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增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机制。
  把价格行政执法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上来。对经营者涉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适时介入、认真调查、慎重对待;对确实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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