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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完善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时修订《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制定其它法规,更好地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价格法制监督的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要形成规范的定价程序,克服制定价格的主观随意性。要在公用、公益事业和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制定中逐步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发挥广大消费者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对价格的评议和审核作用,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要建立有关商品和服务成本、价格及供求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变化的情况,提高价格决策灵敏度。要根据承办价格审批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办结时限,并公开向社会承诺,提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事效率。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对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盈利,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定价,必要时应在调整价格前由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成本合理性进行审议。要逐步提高垄断行业管理费用、工资福利开支、劳动生产率水平等指标的透明度。对电力、铁路、民航、通信、收费公路等行业,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
  四、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促进重要商品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积极完善价格调控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促进国内产业发展。
  对粮食等受自然因素影响,生产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供求失衡的重要商品,要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运用调节基金和政府储备,通过保护价收购、储备吞吐、进出口调剂、临时性价格补贴等办法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防止价格暴涨暴跌、造成生产大上大下。
  对淡水等重要的稀缺资源,要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能够促进资源在地区间、产业间合理配置,鼓励资源节约、回收和再生利用,抑制资源浪费的价格形成机制。运用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资源高消耗产业的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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