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的要求,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一般商品和服务项目,放开后能够由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坚决放开。对因各种因素仍实行垄断经营,无法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推进体制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为逐步实现市场形成价格创造条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直接管理价格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极少数资源稀缺商品,少数仍实行垄断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政府机关收费。部分区域性垄断或对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公益、公用事业价格,可由国家计委提出定价原则或作价办法,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要根据不同行业、产业生产经营特点,注意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定价中的职能作用。对已经实现政企分离、建立起公正合理定价机制和程序的垄断行业,其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可以逐步实行由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制定。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价格法律法规和制定价格政策,对行业主管部门定价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对价格水平明显不合理、社会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纠正。
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根据条件充分采用政府指导价的形式,使企业有一定的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价格的自主权,增强价格的灵活性。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依法治价的基础
要加快价格立法步伐,构筑以《
价格法》为核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要求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定价的范围、原则、程序和方法,维护政府定价的严肃性,提高定价的科学性。要尽快制定综合性的《政府定价规程》,进一步完善分行业、分品种的商品和服务定价实施办法;要制定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积极推进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要尽快出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要研究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粮价格管理办法》等规范价格调控行为的法律法规,增强政府运用物资储备、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调控重要商品价格的能力,提高调控效率。
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制止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要针对当前市场上突出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研究制定《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制止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定》,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