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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上网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合法中介代理机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后,方可与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签约,在该网站进行药品采购。

第六章 其他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审核不严,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上网交易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网站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愈期不改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出现假劣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布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在申请批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设立其他网站从事药品电子商务的;
  (二)以药品电子商务网站名义设立或借用药品仓库等设施,直接从事药品经营的。
  第三十条 违反现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药用辅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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