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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436号)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258号)


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经我局研究,制定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请根据办法,加强对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单位工作的监管,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电子商务行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电子商务,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禁无生产、经营企业名称,无批准文号和质量检验报告的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特别限制的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上网进行信息发布或交易。

第二章 药品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审验

  第五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除按有关规定注册外,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
  第六条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网站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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