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
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0]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设置PET中心(正电子发射断层仪,医用小型回旋加速器及自动合成仪),用以制备使用含正电子类放射性核素药品的情况日益增多。鉴于这类放射性核素的物理半衰期很短(如氟[18F]T1/2=110分钟,碳[11C]T1/2=20分钟等),大部分需要在医疗机构内自行制备,然后合成放射性药品供病人使用,因此,必须加强此类药品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下达《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简称PET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PET中心系指配备正电子发射断层仪、医用小型回旋加速器及自动合成装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凡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