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应达到先进水平;
(5)示范工程建设中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七条 申报企业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较先进水平;
(5)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的住宅产品的配套开发生产能力,并形成企业的品牌或能联合多个部品生产企业形成固定的供配体系。
第八条 申报地方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大中城市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在小城市、小城镇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2)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结合当地条件体现一定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一般水平;
(3)应注重在小城镇或农村设点建设示范工程;
(4)示范工程应对地方住宅产品的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配套供应,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并更具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按照《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示范工程由建设部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根据《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