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见附件)经2000年12月20日署办公会议讨论,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2001年1月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理,加速口岸疏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之间,利用公路汽车运输的转关货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一)由进境地入境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并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在启运地海关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和转关运输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境的货物。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三)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四)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五)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委托人。
(六)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