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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见附件)经2000年12月20日署办公会议讨论,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2001年1月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理,加速口岸疏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之间,利用公路汽车运输的转关货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一)由进境地入境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并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在启运地海关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和转关运输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境的货物。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三)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四)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五)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委托人。
  (六)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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