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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1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税则号列: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表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
  (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内,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 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 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0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进口经营单位凡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包括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上述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海关凭进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认定证明不征收反倾销税。
  二、凡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申报时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和韩国的,将按外经贸部公告中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提供确认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的原产地证明,但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外经贸部公告中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或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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