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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

国家林业局令
 (第1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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