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
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