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转货物进口转关
第十八条 对海运中转货物,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办理转关手续时,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中转货物的纸质单列舱单,并根据不同的指运地录入进口中转货物的有关数据,打印《进口中转运输货物申报单》;
对空运中转货物,申请人需要进境地同时办理同一指运地的多份运单货物转关手续时,应提交联程货运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九条 进境地海关将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承运人随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
第二十条 海运中转货物转关申请人凭进境地海关加盖中转放行章的《进口中转通知书》办理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手续。
对空运中转货物,转关申请人凭进境地海关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的联程货运单办理中转或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提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办理货物报关和核销手续。
第三章 出口转关
第一节 非中转货物出口转关
第二十二条 非中转货物办理出口转关时,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对已办理出口货物出境运输工具订舱的,申请人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要求录入数据后,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手续,并持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登记簿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出境手续。
第二十三条 非中转货物需运抵出境地后再办理出口货物出境运输工具订舱的,或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原订舱的船名、航次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地录入或更改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数据后再办理转关运输货物出境手续。
第二节 中转货物出口转关
第二十四条 中转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在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前,申请人或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向启运地海关传输中转货物的舱单电子数据,并提交电子舱单文件名和纸质舱单。
第二十五条 中转货物运抵出境地后,申请人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凭出境地海关加盖中转放行章的《出口中转通知书》办理出口装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