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由经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为加强运输途中的实际监控,逐步对运输工具(飞机和火车除外)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管理系统,以完善对承运人的监管。
第十二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第二章 进口转关
第一节 非中转货物进口转关
第十三条 非中转货物,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货物提前报关时,应按照《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报规范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货物报关单》。指运地海关同意转关的,申请人持《进口货物报关单》影印件、《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核放单》和有关证簿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四条 海关对提前报关的货物提前进行电子审单,货物运抵指、启运地时,海关实行快速验放。
第十五条 对非中转货物,未提前报关时,申请人可以向进境地海关直接申请办理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申请人应按照《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的内容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海关对直接在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的货物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非中转货物转关运抵指运地后,对已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货物,申请人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核销和交单验放手续;对未提前报关而采取在进境地直接办理转关手续的货物,申请人需凭进境地海关出具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后,再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提前报关后,因故需取消进口转关的,必须及时向指运地海关提出撤消申请,对进境地海关已验放的转关运输货物,由指运地海关实施重点监控并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