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集中培训与半日制、夜校分散培训相结合;也可以采取在培训机构集中办班,或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等形式,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还要充分发挥远程职业培训量大、面广、成本低的优势,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计算机互联网,形成远程职业培训网络,把培训节目送到教室、送到企业、送到劳动者家庭。大力开发和编写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特点的音像教材和教学软件,以灵活实用的方式,为劳动者自学和组织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五)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创业培训是对小企业经营者开业和经营的培训和指导,对提高小企业成功率和扩大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要将创业培训在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全面推开。开发创业培训项目主要面向第三产业,当前要配合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有重点地推行。创业培训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也可由培训机构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实施。各地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提供政策指导,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创业的指导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要把再就业培训作为推动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再就业培训目标任务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逐步落实目标责任。要主动争取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协作,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优惠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联系,做好实施再就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鉴定、就业、监察等机构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积极落实好再就业培训经费,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再就业培训的对象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对个人主要应实行减免培训费用,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付。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再就业培训规划,编制再就业培训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争取财政承担的资金到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要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通过核定培训的合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将培训经费的使用与市场需求和培训质量挂钩,规范培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加强就业服务,增强培训实效。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一条龙”服务机制,促进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立培训服务窗口,提供培训政策咨询,公布培训机构专业设置,使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求职或失业登记时,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选择专业参加培训。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根据其所学技能,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求职信息,沟通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优先推荐就业。对于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帮助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