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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濒办字〔2000〕24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红松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也是我国的珍贵树种。自1998年红松被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来,各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红松子(仁)的出口经营活动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有力地保护了我国红松资源。但是,近年来,由于少数企业为了逃避监管,通过伪报、瞒报、走私等方式,在部分口岸无序出口,严重扰乱了红松子(仁)出口秩序,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尤为严重的是造成我国红松资源的严重破坏。为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市场的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切实保护红松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红松子(仁)出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红松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在我国仅产于东北三省,对我国东北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无节制地采伐利用,资源急剧减少,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红松子(仁)国际需求量的增加,出口数量激源,从而导致乱采滥购现象日益严重,进一步加剧了对红松的生存威胁和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及生物链结构的破坏。加强对红松子(仁)的出口管理,对维护红松的自然更新,恢复红松的种群数量,保持生态平衡,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切实保护好国家的这一宝贵资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规定要求,对经营红松子(仁)出口的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今后凡经营红松子(仁)出口业务的企业,到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经其批准后,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备案。只有登记注册的企业方能获得红松子(仁)的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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