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出口加工区区内转让的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备案号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维修、测试、检验、展览及暂时进出口货物运往区外,不需填报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备案)手续,并在出口备案清单(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关区代码)×××××××××(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专用于出口加工区的海关监管方式外,出口加工区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下列各类不同性质的地区通用的海关监管方式:
  1、出口加工区企业料件退换进出境、进出区,或在区内企业间退换,填报“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
  2、出口加工区企业成品退换退出境、进出区,或在区内企业间退换,填报“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境料件退运出境,填报“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
  4、出口加工区企业边角料退运出境,填报“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5、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填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
  6、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设备运出境外、区外维修及维修后运回,填报“修理物品”(1300)。
  7、出口加工区企业产品运出区外展览及展览完毕运回区内,填报“展览品”(代码270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