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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修订)[失效]

  (四)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导致一百亩以上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
  (五)造成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虚假广告案件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
  (六)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投诉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群体投诉案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一条 应当向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十二条 办案机关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填制《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直接报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备案机关备案。
  遇有特别紧急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和结案后及时备案。
  《备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报机关、立案机关、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案件的性质及案件标的额、立案机关印章及报送时间。
  属越级备案的案件,应当将上述材料同时报所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十三条 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备案案件的接收登记制度,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

第九章 立卷

  第七十四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办案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五)立案审批表(可放入副卷);
  (六)复议决定书;
  (七)证据材料;
  (八)核审意见;
  (九)听证笔录;
  (十)听证报告;
  (十一)财物处理单据;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复议决定书;
  (四)复议申请书;
  (五)答辩材料;
  (六)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七)原处罚决定书;
  (八)证据材料;
  (九)延期复议的决定、通知;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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