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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修订)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 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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