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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注册管理细则

  第六条 主任评审员除具备评审员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过国家检验检疫局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二)至少评审过5个对外推荐企业或境外企业;
  (三)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赴境外执行评审任务的主任评审员,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接待外国专家考察的经历。
  第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第五条或第六条的人员均可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资格评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按评审员的注册批准权限分别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评定小组接受申请后,按《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或《进出口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以下简称《评定大纲》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评定小组将评定意见和有关评定记录按批准权限报国家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按批准权限审核有关材料,对条件合格者,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主任评审员资格证书,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评审员须填写《评审员备案表》,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后,将在本局注册的评审员填制的《评审员备案表》每半年汇总,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评定大纲》中仅“经历”一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可参加评审工作,但没有表决权。待“经历”一项符合要求后,可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在符合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评定小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评定小组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可根据评估结果对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资格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四条 评定小组可组织专家每年对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可根据抽查结果对其资格进行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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