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注册管理细则
(2000年11月2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和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保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检验检疫局发布的《
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检验检疫系统从事进出口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的资格评定、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评审员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主任评审员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注册。
各局的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由各局管理。
第四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成立进出口卫生注册评审员资格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由3至5人组成。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评定小组成员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评定小组成员由本局行政领导和符合评审员条件的人员组成,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1至3人。评定小组成员变更时,需重新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批。
第五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
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直属局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四)从事食品和食用性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或卫生注册评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过10个以上企业的评审工作;
(五)身体健康,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六)熟悉卫生注册评审工作所需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掌握卫生注册评审工作程序及评审标准,具备相关食品和食用性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技术、工艺、储存、运输和检验检疫方面的专业知识;
(七)熟悉质量管理和检疫卫生管理理论。